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基本编码:000168101004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775X2000168101004
本事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1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窗口A13、A14、B01、B05 - A13,A14,B01,B05 |
| 是否多点可办 | 否 |
| 其他办理地点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许可决定 |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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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九条 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并将保护措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相关文件;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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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办理材料 | -- |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受理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并预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 | 4 |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办结 | 打印文稿、许可证,出件归档 | -- |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用地范围可能埋藏文物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进行文物影响评估。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专业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和环境风貌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保护设计方案。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级文物部门审核意见 | 必要 | 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空白表格).docx | 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示例样表).pdf | 材料真实齐全。 | 无 | -- |
| 申请书(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申请书(示例范本).pdf | 材料真实齐全。 | 无 | -- |
| 工程文物保护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工程文物保护方案(空白表格).docx | 工程文物保护方案(示例样表).pdf | 材料真实齐全。 | 无 | -- |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委托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撰写 | 必要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空白表格).docx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示例样表).pdf | 材料真实齐全。 | 无 | -- |
常见问题
问 : 1、如何获得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回答: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委托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由委托单位出具文物影响评估报告。问 : 2、涉及文物的文物的保护方案如何编写?
回答: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其他工程资质或者自行编写,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及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2、工程对文物的不可绕避性以及必须涉及文物的理由。 3、保护方案的设计依据。 4、方案设计研究工作概述。 5、多种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比选(含有清晰的相关照片和设计图纸,能标明工程与文物的关系图)。 6、施工期间文物保护的技术保障以及注意问题 7、施工结束后环境风貌的恢复以及运营期间的检测和保障措施。